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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21-06-18 20:36:52 阅读: 来源:MP3厂家

陕西省农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陕农机发〔2012〕21号

各设区市农机(农业)局(委、中心),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机局:

为规范全省农机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我局制定了《陕西省农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抓好落实。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管理法规处联系。

附:陕西省农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2年9月21日

附件:

陕西省农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机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省农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农机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中,在编、在岗并持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

第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农业部《农业行政执法证》或《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称"执法证件")。未取得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推诿塞责、拖延履行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 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实施。

第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应当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执法效能。

第二章 窗口执法行为规范

第七条 本规范所指的窗口执法是指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置的行政许可办理、违章处理的服务办公场所。

第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应当自觉做到仪容仪表整洁、佩证上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办公场所整洁,办公桌面的工作资料、办公用品应摆放整齐。

第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接待前来办事、求助、咨询的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事项、提供帮助、耐心解答。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本部门(机构)职责范围的,应负责引导和帮助联系具体经办人;不属于本6.实验结束:实验到达标准要求后自动停止部门(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告知其应找的相关部门,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事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办理;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办理的条件、需要补充的材料等。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当事人提出疑问的,应耐心解答。

第三章 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从事农机执法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在实施检查前,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对在道路外行驶、作业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时,不得采取强行阻拦、追截等危险方法执法。不得同时双向拦截农业机械。不得同时拦截3辆以上农业机械进行检查。不得逢机必查、逢查必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指挥手势示意驾驶操作人员靠边安全停放;

(二)向驾驶操作人员说明检查的内容;

(三)对农机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照相或录像;

(四)向驾驶操作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并做相应登记或笔录;

(五)驾驶操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指出其违法违规行为及法规依据,并督促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六)驾驶操作人员以及相关作业人员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解除检查;

(七)对有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后,解除检查;

(八)对驾驶操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处罚的,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按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佩戴标志或者不持证上岗;

(二)辱骂、殴打当事人;

(三)酒后上岗执法;

(四)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

(五)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票据;

(六)随意扣押农业机械、物品。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规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立即纠正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交还被核查的相关证件时应当方便当事人接取。

第十九条 执法现场遇有当事人情绪激动或者有过激言行的,要冷静处理,不得针锋相对,激化矛盾。

第二十条 执法现场遇有暴力抗法的,要沉着应对,及时报警,注意自身安全,防止事态失控。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手势信号指挥疏导时,应当动作标准、正确有力、节奏分明。

第四章 调查取证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在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合法,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调查收集证据。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客观、全面。对一般违法行为的认定,除单一证据能确凿证明违法事实的,应当使用复式证据。

第二十五条 收集书证证据时,应当尽量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注明原件出处,并由出具书证人签章(名)确认。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有第三人在场的,可请第三人签字证明;没有第三人或第三人拒签的,可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调查人员签字。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取证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第二十八条 调查取证中涉及专业性问题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检验、鉴定。

第二十九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实施证据登记保存应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得超过法定期限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或者登记保存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第五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十条 执法人员必须政治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下面就为大家展现彩屏电子拉力实验机的特点基本路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明确肩负的使命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勤勉履职、甘于奉献。做到忠于职守、团结协作、公道正派、风纪严整、接受监督,自觉维护农机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培养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依法行政、秉公执法。

第三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清正廉洁、克己奉公。不徇私枉法、不以权谋私、不奢侈浪费,不得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索要或收受当事人的礼品、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得向当相对来讲应用便当事人借款、借物、赊帐、推销产品、报销费用。

第三十五条 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

第三十六条 非因公需要,执法人员不得在非办公场所接待行政相对人及其亲属、与其讨论案件,不得单独找当事人调查询问。

第三十七条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十八条 严禁违规使用执法车辆和从事非执法活动。不得外借、转借、出租和随意私用执法车辆。

第三十九条 执法人员不得使用依法被暂扣或者作为证据登记保存的农业机械以及物品。

第四十条 执法人员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不得酒后执法、执勤。

第四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遇到群众合理求助时,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第六章 仪容举止规范

第四十二条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洁、庄重大方,佩戴统一标志。严禁卷袖、卷裤腿、敞怀、披衣、穿拖鞋、赤脚等行为。

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行为得体、谈吐文明、精神饱满、纪律严明、仪表整洁、姿态良好。

第四十四条 执法人员不得纹身、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不得蓄胡须、剃光头,女性执法人员不得染彩发。

第四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身体不得倚靠其他物体,不得摇摆晃动;不得背手、袖手、插兜。不得勾肩搭背、闲聊、嬉笑打闹。

第四十六条 执法人员外出时应遵守社会公德、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维护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七章 语言规范

第四十七条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用语要规范、文明,语言表达准确、通俗简洁。不得对当事人使用粗俗、歧视、训斥、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严禁使用生、冷、横、硬的执法忌语。

第四十八条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提倡使用普通话,也可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

第四十九条 执法人员应以理服人、语言文明,不得讽刺挖苦、讲脏话。

第五十条 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使用恐吓、威胁、诱导性的语言。

第五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掌握文明用语,根据不同情况熟练使用,做到态度热情诚恳,表达准确,通俗易懂。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一般用语规范:

(一)礼貌用语: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等;

(二)称谓用语:同志、先生、女士、老师、师傅;

(三)接待用语:请进、请坐、请喝水、请讲,您找哪位?您有什么需要我帮助?请慢走,再见等;

(四)接打用语:您好、我是xx单位、请讲、您有什么事?请慢慢讲、请再说一遍、请稍等、我能转达吗等。

第五十三条 农机安全检查用语规范:

(一)要求当事人将农业机械停放接受检查时的规范用语:请将农业机械停在XX(指出的停放位置)接受检查。

(二)检查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的驾驶操作证等证件时的规范用语:你好!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三)纠正农机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对当事人进行警告、教育时的规范用语:你的(列举具体农机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农机安全XX法规XX条款,请自觉遵守农机安全法规。谢谢合作。

(四)对当事人给予当场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的规范用语:你的(列举具体农机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农机安全XXX法规XXX条款,依据《XX法》第XX条的规定,对你处以XX元的罚款(或者扣押你的农业机械/驾驶证)。

(五)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前,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时的规范用语:你有权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利的,还应当告知: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六)要求当事人在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字时的规范用语:请你认真阅读法律文书的内容,并在签名处签名。

(七)对当事人依法处理后的规范用语:请收好法律文书和证件。

(八)对经检查未发现农机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时的规范用语:谢谢配合。

(九)对于当事人拒绝签收行政执法文书时的规范用语:依据法律法规,你拒绝签字或者拒收,法律文书同样生效并即为送达。

第八章 执法行为监督

第五十四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及时发现、纠正执法人员不适当、不规范、不文明的执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征求群众、机手、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执法人员,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认识程度等,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违纪的,移送司法机关、纪检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未包括的行为规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公布举报,受理群众的监督和举报。

第五十九条 本规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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