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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网络寻衅滋事案之问

发布时间:2020-02-10 20:54:06 阅读: 来源:MP3厂家

近日甘肃张家川一名16岁的初三学生杨某因为在网上发帖传播谣言被刑拘,但在上级公安部门的介入下,刑事案件被撤销,转而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行政拘留七日。在9月9日最高法与最高检关于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出台后,作为依据该解释所确立的原则而处理案件,此案备受关注,但其处理方式却不由得让人疑问连连。

首先引人质疑的,有什么理由可以直接将刑事拘留转化为行政拘留?这两种拘留名称近似却有着性质上的根本不同。行政拘留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被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拘留本身就是制裁与惩罚,而刑事拘留是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是一个诉讼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通说认为刑事拘留本身并不具有惩罚性。如果是在行政拘留过程中发现尚未被追究的犯罪行为,那么可以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但这是不是“转化”尚成疑问。如果对一人的刑事拘留解除后又要对其实行行政拘留,前提应该是其违反了需要拘留的行政法规,而不能随随便便将后者作为前者的“垫脚石”。行政拘留也是直接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严重惩罚,其滥用将危害巨大。

当地公安机关所谓“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的说法前后矛盾,至少存在着严重的逻辑断裂。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从这条可以反推,撤销案件就意味着司法机关认为杨某不应被追究刑责,也就不应被处罚,也就无所谓“从轻”。要让逻辑连贯,在这两句话中间,司法机关必须补充说明,它们又给予了杨某行政处罚,但这应该是新确定的处罚而不是从轻。至于行政处罚的依据,即使选择《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21条也明确规定,16-18周岁者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拘留处罚。这些都说明当地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混乱,有着为了自己的方便而随意选用法律的嫌疑。

这样的混乱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新的司法解释不仅让普通公民,而且让司法机关有些无所适从。本案的执法者不好断定杨某究竟是不构成犯罪,还是构成犯罪但从轻处罚,于是就混淆概念和稀泥。司法解释规定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达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达到500次以上的就“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从而是犯罪。但从本案可以显然看出,即使是司法机关也情不自禁地觉得,即使达到这个数字也不一定情节严重。其实我们从常理上判断,浏览与转发次数只应作为一个形式上的参考标准,情节是否严重应该看虚假信息所实际造成的效果,对其实质性的判断,而“应当”这一极度僵化的规定把司法机关也弄得左右为难了。

现实的选择是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以“打折”方式来执行新规定。在保护合法言论自由和治理网络犯罪两种目的之间,应该给司法机关留下充足的裁量空间,让他们更多根据常情常理而非仓促出台的僵化条文来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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